青岛市财政局答复会计账簿存档问题:总账、明细账、报表是否必须纸质存档
会计账簿存档问题
青岛市财政局答复市民咨询: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同时满足来源真实有效、系统能准确读取、有备份制度等六项条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依据《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账、明细账、报表是否必须纸质存档,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市民来信
王者 | 发信时间:2026-10-14 | 类别:咨询 | 办件编号:CZJ202610140000001
现在公司财务都实行电算化。电子财务资料存档外,会计凭证有纸质存档,总账、明细账、报表等是否要求必须纸质存档。
办理流程
2026-10-14 受理:青岛市财政局
2026-10-16 答复:青岛市财政局
部门答复
答复部门:青岛市财政局 | 答复时间:2026-10-16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根据《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保存。
对于您提出的总账、明细账、报表是否要求必须纸质存档,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来源:领导信箱 · qingd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