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区封山禁火通告
青岛 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崂山森林防火区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印发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崂山区全域山林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严禁携带火种、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等行为。2027年2月1日至5月31日,除崂山风景区、金岭山生态公园、浮山森林公园(崂山区)开放游览区域外,崂山区所有国有、集体山林实行封山管理,除驻林区单位和居民外禁止擅自进入。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可拨打森林火警电话88800110。
崂山区全域山林禁火至次年5月31日,2027年2月起部分山林封山,进山人员需留意用火与通行限制。
为切实保障崂山区森林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对森林防火区实行禁火管理,对特定区域实行封山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和区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若森林防火期时间延长,相应延长禁火时间)。崂山区全域山林均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崂山区全域山林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二、封山时间和区域:自2027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对除崂山风景区、金岭山生态公园、浮山森林公园(崂山区)开放游览区域以外的崂山区所有国有、集体山林实行封山管理。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林区域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须遵守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堆积林地抚育以及清理阻隔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5.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路线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6.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7.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8.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辖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经批准设立的防火检查站的检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内企业、农家宴、樱桃园、民宿等),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灭火器材;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按要求清理林下可燃物,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六、封山期内,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区域;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崂山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并接受辖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对拒绝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或违反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88800110。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9日
来源:崂山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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