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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水因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被青岛海事局罚款2600元

王春水因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被 青岛 海事局罚款2600元 海事配员合规需重视

导读

自然人王春水因所属船舶、海上设施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被青岛海事局罚款人民币2600元,处罚决定于2026年10月13日生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12030121-1-2,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正文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王春水因所属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被青岛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内容为对王春水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该处罚决定于2026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海事局官方公示渠道向社会公开。

此次海事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作业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也为辖区内所有涉海作业主体敲响了配员合规的警钟。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王春水
违法案由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5012030121-1-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707*******6717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作出处罚机关青岛海事局

本次青岛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王春水,其涉及的违法行为为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12030121-1-2,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代码为3707*******6717,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青岛海事局。海事部门通过常态化公示涉海违法处罚信息,持续督促各类海上作业主体严格落实配员合规要求,保障海上航行与作业安全。

天眼查数据显示,王春水成立日期2008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春水,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青县盘古镇塔寺庄村。

综合点评
本次青岛海事局对涉事主体作出的2600元小额处罚,事由为船舶配员未达2026版最低安全要求,属于海上营运场景下的常规合规警示。该处罚未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罚款金额极低,不会对涉事主体的正常营运、资质存续及后续海事业务开展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仅为督促主体补全配员合规短板的常规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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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

来源:新浪新闻 · finance.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