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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因以不合格花生毛油冒充合格进口,被胶州海关罚款89万元

青岛 品品好粮油集团收89万元海关罚单

导读

胶州海关10月1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因以不合格花生毛油冒充合格花生毛油申报进口,被罚款89万元。该批108575千克花生毛油2023年9月因黄曲霉毒素超标被退运,2024年1月22日换单后再次申报进口,被查获提单箱号、铅封号及质量、检疫、产地证书与原退运货物一致。

正文

  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胶州海关发布关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胶关综合检罚字〔2026〕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花生毛油108575千克,报关单号425820231000222577。因海关查验送检发现该批货物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超出国家标准,所以退运该批货物,退运报关单号425820230001226499。该票退运货物到达印度蒙德拉港口后,当事人称国外收货人未提货,将退运的集装箱再次装运上船运送至青岛港。2024年1月22日,这批被运往青岛港的货物到港后该公司再次申报进口花生毛油,报关单号426520241000002195。经查,进口报关单426520241000002195与原退运报关单425820230001226499两票报关单随附的提单上注明的集装箱数量、箱号、商业铅封号一致。第一次进口报关单425820231000222577与第二次进口报关单426520241000002195随附的质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都一致。

  当事人以不合格花生毛油冒充合格花生毛油的进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第57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9万元。

  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是一家集食用油、小麦粉、高端挂面和预拌粉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2亿元,占地面积300余亩。集团下设粮油 公司、食品发展公司、营销公司、物流公司和国际贸易公司等五个子公司。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壮大,现拥有年产花生油30万吨,年加工小麦20万吨(其中各类预拌粉8万吨)以及年生 产高端挂面2万吨的生产能力,拥有员工5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6人,专业研究与试验人员58人,2024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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