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原文
新浪新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1 小时前精选推荐指数58

沈海高速海青停车区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用、废水渗坑直排,青岛交发被罚50.625万元

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用、废水借渗坑直渗地下, 青岛 交发被罚款

导读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对青岛交发沈海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两起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罚款合计50.625万元。该公司沈海高速海青停车区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处理后的废水经人工排水沟渗入地下,案件线索来自黄岛区海青镇后显沟村地下水井水质异常的群众投诉。两份处罚均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目前执行状态均为未履行。

推荐理由

黄岛区海青镇周边居民可了解此次处罚涉及的停车区废水渗漏与地下水影响。

正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调查发现,青岛交发沈海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沈海高速海青停车区“未建成环保设施即投用”,且处理后的废水借人工排水沟渗入地下,导致污染群众用水。该局日前对两起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罚,对青岛交发沈海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罚款合计50.625万元。

  此次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显沟村地下水井水质存在异常。2026年5月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海青镇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排查发现,企业沈海高速海青停车区东西两侧污水处理模块处理后的废水,通过人工修建的排水沟沿沈海高速向北流淌,汇入甜水河南侧坝外自然沟,向东流淌过程中直接渗入地下;沈海高速海青停车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项目便已投入使用。

  企业行为属于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便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分别作出青环罚〔2026〕05305号行政处罚,罚款268750元;青环罚〔2026〕05303号行政处罚,罚款237500元。

  两份行政处罚均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公示信息显示两笔处罚目前执行状态均为未履行。高速停车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废水处理、环保设施建设直接关系周边地下水与乡村生态安全,该企业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用、废水借渗坑直渗地下,双重违法行为对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构成威胁。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交发沈海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8月15日,系青岛交通发展集团体系下的核心项目子公司‌,二者为隶属关联关系,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1号锦绣大厦,法定代表人为王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路基路面养护作业。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赛博对话

热搜时代

一天零一页

无双

热浪之外

来自于:山东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来源:新浪新闻 · k.sina.com.cn